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明利天机电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18号大厅10号
被投诉人:四川升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乐山市中区竹林路798号11幢1楼13、14、15号
明利天机电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不服四川升恒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就马边县民建镇垃圾分类收集亭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511133202100053)作出的质疑答复,垃圾分类亭,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明利天机电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投诉人称:四川晶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写标的名称错误,四川晶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标的名称为:垃圾分类收集亭,但项目所采购的标的名称为:垃圾分类亭1、垃圾分类亭2。因其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错误,四川晶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为无效。投诉人请求:认定四川晶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被投诉人答复称:1.本项目名称为《马边县民建镇垃圾分类收集亭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为“垃圾分类收集亭”,垃圾分类亭1和垃圾分类亭2都是垃圾分类收集亭,并不认为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标的名称错误,中小企业声明函为企业声明是否为中小企业,除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情况外不作为废标项,所以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认定为有效。2.中标单位四川晶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传栏,投标书的分项明细报价表中垃圾分类亭1和垃圾分类亭2分别进行了报价。3.当标的名称为多项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用统一名称(绝大多数人都能正确理解)无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废标,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处理。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被投诉人提供中标供应商四川晶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马边彝族自治税务局出具的《四川晶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证明》以及中标供应商制造的本项目垃圾分类亭图样等资料。
经审查查明:
1.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为“垃圾分类收集亭”,采购文件规定的“标的名称”为“垃圾分类亭1”和“垃圾分类亭2”,存在“标的名称”填写错误。
2.中标供应商四川晶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书的分项明细报价表按垃圾分类亭1和垃圾分类亭2分别进行了报价。报价响应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3.2021年9月1日,垃圾分类亭,收到被投诉人提供的四川晶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以及本公司制造的本项目垃圾分类亭图样等资料。2021年9月7日,被投诉人补充提供了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四川晶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证明。中标供应商四川晶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属自制且纳税证明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垃圾收集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