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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宣传栏厂家接收报到

作者:admin时间:2021-08-23

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 珠府〔2017〕6号  
条款号 第一条  
颁布机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17-03-01  
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引进渠道,规范引进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实施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 广公(治)字〔2004〕265号  
条款号 第三条  
颁布机关 广东省公安厅  
实施日期 2004-09-08  
条款内容

毕业生户口迁移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以将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垃圾收集亭,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建宣传栏候车亭厂家,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以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垃圾分类亭,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它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

 
实施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 珠府〔2017〕6号  
条款号 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五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17-03-01  
条款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是指我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从市外引进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并依程序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档案接收及户籍迁入等事项。
第六条 申请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50
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类别),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五)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第十条
国家、省驻珠海企业、市属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人才申请办理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其他用
人单位的人才申请办理引进业务的,由其注册地所属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可通过珠海市人才引进系统提出申请,路牌,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限。
经审核无异议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用人单位(经办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对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十二条 经核准引进的申请人,可依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档案接收及户籍迁入等事项。

 
实施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  
依据文号 教学厅〔2017〕9号  
条款号 第四条  
颁布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实施日期 2017-06-23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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