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8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广告发布行为,党建宣传栏,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社区宣传栏,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小广告发布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小广告发布,是指通过张贴、喷涂、刻画、悬挂、摆放、散发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等载体上发布图文、卡片等小幅广告的行为,不包括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门面招牌、楼宇标识、公益广告等行为。
第四条 小广告发布管理工作实行统筹协调、属地负责、突出重点、疏堵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小广告发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小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发布小广告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涉嫌违法犯罪小广告的立案查处,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财政部门负责小广告清理、公众信息栏设置及有关监督管理的经费保障。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电信企业应当建立小广告管理联动机制。
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查处小广告违法案件时需要协助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协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电信企业加强小广告发布以及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智慧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对小广告违法发布行为的采集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小广告发布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小广告发布的管理工作。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人、业主自管团体负责清理违法小广告,滚动灯箱,及时制止违法小广告发布行为,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清理违法小广告等志愿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清理违法发布的小广告。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公众信息栏,供公众依法免费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两侧、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设置适当数量的公众信息栏。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公共区域内合理设置公众信息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人、业主自管团体负责设置公众信息栏;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
(四)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公众信息栏设置。
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开设专栏或者提供适当版面发布便民信息。